薛某某等诉上海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辣辣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4-05-21 16:47
薛某某等诉上海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辣辣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一人公司如何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
案号:(2022)沪02民终1384号
在薛某某等诉上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B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B公司为A公司唯一股东,原告薛某某主张B公司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第三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制作的《专项审计报告》可作为审查财产独立问题的基本依据。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的记载,第三人已提供审计涵盖期间的完整银行对账单,第三人的注册资本已实缴,两公司间的相关收支均已入账,各自独立核算。并且第三人提供了两公司间的资金收付明细表和银行流水,均能一一对应。因此,相关证据已能充分证明被告、第三人财产独立,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因此,一人公司股东在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仅需要证明其与公司发生的所有款项往来均作了财务记载即可,无需审查每一笔交易的合理性、是否等价有偿等实质性问题。债权人主张一人公司与股东存在利益输送的,应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