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雪滔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薛韧冰股东出资纠纷案——公司是否需要召开股东会会决议才能形成有效决议?
发布时间:
2024-05-21 16:45
上海雪滔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薛韧冰股东出资纠纷案——公司是否需要召开股东会会决议才能形成有效决议?
案号:(2023)沪0117民初152号
本案中,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认缴出资期限等内容,重新约定了股东出资义务,并将变更的公司章程修正案送至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后经公司执行董事多次催促,公司仍未收到被告股东的实收资本。
原告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实缴资本。被告辩称实际股东会根本没有召开,章程修改没有经过股东会表决,该内容不发生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署名、盖章。本案中,原告全体股东通过书面方式一致通过章程修正案和股东会决议,对股东认缴出资期限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全体股东在章程修正案和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故该章程修正案和股东会决议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当向A公司缴纳出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