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税继续单独计税
发布时间:
2024-12-20 15:15
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与综合所得计税,同样适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实务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一般涉及金额较大,如果与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导致合计收入过高,进而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部分的所得适用更高级次的税率。如取得的股权激励可以单独计税,税负有可能降低。
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将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单独计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数据显示,延续政策公布以来,有近700条相关咨询,主要集中在享受条件、税额计算以及扣缴义务等方面。
哪些员工能享受税收优惠?
2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被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居民个人,激励的方式有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方式,每种具体方式,也有相关规定,25号文件中具体列明了涉及的文件和条款。例如,股票期权指的是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优惠税额具体如何计算?
2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25号公告第二条明确,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即居民个人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多笔股权激励收入,需要把所有股权激励收入合并起来,按照总额再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