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等与上海旭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4-05-21 16:48
刘军等与上海旭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公司的债权人可否直接执行未实缴出资的股东?
案号:(2022)沪0114执异88号
被执行人上海A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郑某系该公司股东之一,认缴出资额25万元,已实缴出资7.5万元,剩余出资时间为2016年1月19日。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直接执行未实缴出资的郑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郑某在期限届满尚未出资完毕,法院可以裁定追加郑某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依据承担补充赔偿责任。